如果是这样,那么由于海地没有武装冲突,,它必须在执法范式内进行:习惯国际人权法适用。(此外,海地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习惯国际人权法,不允许采取杀害歹徒的行动。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是合法的,如果有必要进行逮捕或平息暴乱,武力也可能被允许;前提是使用的武力不超过绝对必要的程度(与大多数维和人员接受的严格自卫规范相反)。此外,附带损害概念(这是应用区分、比例和预 WhatsApp 号码数据 防攻击等核心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与执法无关。在执法情况下,无法预见的非罪犯意外死亡并不构成违反国际人权法,除非该官员疏忽大意。但据我所知,在国际人道法之外,没有任何原则允许指挥官/军官在计划行动时,权衡可能被杀或受伤的无辜非平民的生命与通过武力逮捕罪犯而获得的“军事优势”;并允许一些无辜人民死亡,前提是这些死亡与所获得的军事优势相比没有过分。
(如果政府真的有这种权力
那将非常令人担忧。)因此,除非绝对必要,否则应避免在充满无辜人民的地区开展逮捕罪犯的行动,因为明知罪犯将使用武力抵抗,无辜的非罪犯几乎肯定会死亡(与国际人道法标准相反,国际人道法标准允许伤亡,前提是这些伤亡与执行行动所获得的军事优势相比没有过分)。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 10 项宣传活动证明,传递更好的信息可以赢得胜利 况下才可以实施标准,即在行动几乎肯定会导致无辜生命丧生的情况下,这可能会使海地政府难以清除犯罪分子,因为犯罪分子生活和活动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区,而人们的房屋相对脆弱(例如太阳城)。
那么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呢
除非安理会决议明确规定国际人道法应适用于特派团开展的行动,否则 迴聲資料庫 我看不出有任何法律(而非实际)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第七章维和特派团不受国际法关于使用武力的一般规则的约束(即国际人道法仅适用于武装冲突;国际人权法始终适用):尤其是如果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的情况一样,授权决议不使用传统的执法语言,例如授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国际人权法条约存在域外管辖权问题;但习惯性国际人权法(特别是与不可减损的权利,如生命权)不受同样的限制。因此,如果没有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似乎不适用,而习惯性国际人权法适用(某些基于条约的国际人权法也可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