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的任务一再更新和扩大

根据《宪章》第七章,安理会在第 1542 (2004) 号决议中授权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执行一系列任务,包括“支持过渡政府确保海地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以便开展宪法进程。”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还被授权促进和保护人权。安理会第 1542 号决议的序言“敦促过渡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结束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继 电报数据库 续促进和保护人权,建立一个基于法治和独立司法机构的国家是其最高优先事项。”这是决议中唯一提到“一切必要措施”的地方。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没有被授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措施。(越来越强调安全)。

如果联合国驻海地稳定特派

 

团是针对一个国家采取传统执法行动部署的,那么在使用武力时,国际人道法可能适用(联合国特派团和目标国家将是冲突双方)。但联合国驻海地稳定特派团是经政府同意部署的第七章维和特派团(尽管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部署到没有武装冲突方的地区。那么,当联合国驻海地稳定特派团使用 步入式走出式技术复杂但方便 武力时,适用什么法律?同样的(国际)法律是否适用于以武力回应联合国驻海地稳定特派团的罪犯?联合国驻海地稳定特派团使用武力的法律与海地政府使用武力的法律相同还是不同?

我的理解是,一般来说 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

 

国际人权法始终适用,国际人道法也适用于武装冲突。如果发生武装冲突,国际人权法的一些规则可能 迴聲資料庫  须通过国际人道法的视角来解释;但如果没有武装冲突,国际人权法无需国际人道法的修改即可适用。适用的具体规则将取决于哪些条约已获批准;但无论如何,习惯法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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